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4      来源:administrator     作者: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第二三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陕西省民政厅陕民管发〔2001391号《关于全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学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系社团法人。根据本会章程,为便于开展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开展学会工作的分支机构,统一称为“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或“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工作委员会”下同)英文译名与中文一致。

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统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学术活动。

三、各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办会的原则,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或多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各专业委员会在领取登记证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则予以撤销。

四、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性质的组织。

五、各专业委员会只能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本会章程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六、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地域在本省以内。召开学术交流会议可以邀请省外同专专人员参加,可以与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及兄弟省市同专业委员会联手在省内外举行学术活动,但不准单独以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在省外开展活动。

七、各分会的印章模式统一为“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按规定统一由本会颁发。专业委员会印章对外只适用于开展学术活动的行文,与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对口专业委员会以及兄弟省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对口专业委员会来往行文使用。不得用于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契约之类使用。

八、专委会印章由专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专委会秘书负责保管,用印。对外行文冠以“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全称,与印章一致。

九、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的重大活动,需经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授权或同意方可向外行文,严格实行事前请示,事后总结汇报制度。

十、各专业委员会不许开设帐号,不许使用其它单位的帐号。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各项收支一律使用本会的合法财务票据。各专业委员会收支手续由主持工作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负责。

十一、本规定经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实施。并报陕西省科协、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