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文字划线部分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水力发电与新能源工程学会,英文名称Shaanxi Society for Hydropower and Renewable Energy Engineering,缩写SSHREE

 

第二条本会是陕西省水力发电与新能源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水电与新能源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陕西省乃至全国发展水电与新能源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四为服务”,团结全省水电与新能源科技工作者,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战略支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陕西省乃至全国水电与新能源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批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融合服务于行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建设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五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指导。

条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围绕水力资源开发和河流综合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新型电力系统的多能互补机制,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和生产管理中的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科学考察活动,对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开发战略和科技政策提出建议。对已建成的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工程扩建、增容、更新、挖潜、改造、自动化和改进运行管理进行探讨和交流。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境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国际间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先进技术交流作。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工程科技重大课题或攻关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建议;推动科技成果走向市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承接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质量评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技术标准的编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工作。

    对国家的能源政策、水电科技经济政策、加快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及提高效益的措施提出建议。

    普及水电及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经验;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开展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工程科技培训,实施继续教育工程,对科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提高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支持编辑出版《西北水电》和其他学术刊物及科普读物。

    举荐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工程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水电及可再生能源科学发展科学技术推广的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兴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水电及可再生能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十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个人或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馆员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水电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水力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及有关专业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或有相当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革新能手。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企业家。

    从事水电及可再生能源有关专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工程设计、建设、教育、科研、开发、生产、加工制造、行政管理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对于著名科学家或在水力发电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中有一定贡献者,可优先批准为会员。 

会员由本会按省科协统一规定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须填写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单位会员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有权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优先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可派代表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可得到本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会员有申请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或规劝其改正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

单位会员如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学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学会将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按取消会籍处理。

 

第十秘书处负责全省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举行学术交流和表彰、奖励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学会活动计划和重要管理制度

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学会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总结学会工作,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工程界科技工作者,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候选人按规定由本会的单位会员和秘书处通过民主协商推荐。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八项职责除外)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水利水电及可再生能源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征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经理事会表决,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会和常务理事会;

主持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学会工作计划和财务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主持确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管理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和工作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提出聘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名单,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编制年度工作总结;

协助组织本会秘书处党组织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各种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其成员由上届专(工)委会和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研究公布。

 

三十本会根据相关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关业务领域或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会员中设立分会,负责相关业务或该单位的会员管理和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三十  本会办事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等定后,将有关会议纪要业务主管部门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进行备案,省科协和省民政厅不再批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本会的经费来源:

挂靠单位资助;

学会咨询服务等的收入;

)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的会费;

单位或个人捐助;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管理学会的资产接受具备行业资质的社会机构审计。并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财产、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本会如改变名称、宗旨,或者其他原因停止活动,自动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十二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