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水力发电与新能源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行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保障学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各种财务行为。
第三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刚性;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学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学会财务由学会秘书处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应于年末前,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规划、任务及收支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报理事长审定签批。
第八条 学会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结果应当体现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的原则,重要支出项目要坚持编制有依据、执行有评估、决算有绩效。
第九条 在理事长批复预算后,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开支项目管理逐项开支,开支项目不得混淆,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会财务开支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开支,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由学会秘书处报经理事长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以及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政府机构拨入的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捐赠收入:指学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指学会收到的各会员单位按照会费收费标准交纳的学会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指与相关企业签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同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财政部门为支持学会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会议等拨入的专项经费;
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商品销售收入: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七)其他收入:除以上收入外的其它各种来源形成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会财务应严格收入划分,并按实际收入额记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会财务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学会财务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学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印制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资费、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维修费等。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筹资费用: 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除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外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 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五条 学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学会召开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以及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编委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的支出。会议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会议预算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纸和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开展科普活动、青少年活动和人才培训、科技展览等活动的费用;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课题的各项开支及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人员的津贴或报酬,以及学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五)学会的外事活动支出;
(六)邀请省内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论证、科学考察、技术鉴定等项活动所需的支出;
(七)订购学会工作必需的杂志、书报、资料和购置仪器设备支出;
(八)学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论文等奖励项目的支出;
(九)学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费用;
(十)与学会有关的其他正常支出。
第十六条 学会职工因公需支出资金时,应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开支。学会财务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报销,在学会经费帐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 学会职工因公出差,应严格执行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秘书处在签字证明差旅费报销凭证时,须严格审核,认真负责,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签字。超过规定标准的报销凭证按规定的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报销由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
第十八条 因业务需要而产生的招待费用,应严格执行学会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凡应由个人负担的罚款或其他费用,不得由学会支付。
第五章 报销凭证要素、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报销凭证是学会员工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一)开具日期;
(二)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三)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经办人签字;
(五)批准人(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会计人员应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翔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需提供物品明细清单。
第二十二条 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报销凭证,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报销记帐。未予签批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不得擅自报销记帐。
第二十四条 本地公务开支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转帐支票结算。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学会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按费用支出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职工工资、随工资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由秘书长或理事长签批。
第二十七条 日常支出报销在5万元以内由秘书长签批,5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批
第二十八条 办公设备购置由秘书长签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会购买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原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第三十条 学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按会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报废、转移等制度。
第八章 借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借款是指学会职工因公务需要借用的现金。
第三十二条 学会职工借用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签字批准后,到学会财务室办理借款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会职工因公务借用的现金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学会财务报帐。
第三十四条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第三十五条 学会因公务需要借用转帐支票时,应填写“借用支票审批单”,经学会秘书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支票借用后,应在有效期(十日)内,妥善保管,及时使用并报帐,防止遗失或作废。
三十六条 学会实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政策和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