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陕西省水力发电与新能源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印章的制发、保管、使用、变更、注销及归档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管控、防范合规风险,保障学会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学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法人资质证件及印章的全流程管理,涵盖申领、刻制、保管、使用、借用、变更、挂失、作废、销毁、归档等全部工作环节,学会全体工作人员及各类经办、审批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依规使用、全程留痕、权责对等、安全保密的原则,杜绝无审批、超范围、违规使用证件及印章行为,确保法人资质合法有效、印章使用规范可控、管理责任清晰可追溯。
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分为正本1份、副本1份,是学会依法登记、开展业务、对外履职的唯一合法资质凭证,由秘书处专人专柜保管,存放于安全、防潮、防盗的专用档案柜,严禁私自转借、涂改、损毁、藏匿、伪造。
1. 证书仅限学会合法业务范围内使用,包括年检报备、资质审核、合同备案、对外公示、业务申报、银行及政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等,严禁用于私人事务、违规担保、虚假申报及其他超出学会业务范围的用途。
2.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场所,确因政务办理、对外合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带的,须经秘书长审批,明确外带时限、保管责任人,外带期间专人全程保管,到期立即归还,不得私自滞留、转借他人。
1. 管理员负责按时完成法人登记证书年度检查、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时限要求整理资料、提交报备,确保学会资质持续合法有效。
2. 换发新证书后,原旧证书正本、副本须立即收回,登记造册,封存归档,严禁私自丢弃、留存或继续使用。
法人登记证书发生遗失、损毁的,管理员须第一时间向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报告,立即启动挂失流程,在官方渠道发布作废声明,同步向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按规定流程申请补办,全程做好登记备案,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学会纳入统一管理的印章包括:学会正式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所有印章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民政、公安部门要求刻制,地方性社会团体公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环行刊刻学会法定全称,严禁私自刻制、变更印章样式。
1. 学会成立、变更、新增业务需刻制印章的,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申请准刻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刻制。
2. 新印章刻制完成后,须及时到民政、公安部门完成备案,留存印章印模存档,纳入印章管理台账统一管理;未完成备案的印章不得启用。
3. 废旧印章、作废印章须及时交回秘书处,按规定交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或销毁,严禁私自留存、处置。
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封存、离岗上锁制度,学会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按照财务制度分人保管,实现相互制约、风险管控。
所有印章使用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先登记、后盖章”原则,无审批、无登记不得用印。
1. 业务用印:日常通知、公示、普通工作文件、常规报备材料对外合同、协议、合作文件、资质申报、评优申报、对外函件、法律文书等材料,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台账》,经秘书处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2. 财务印章用印:严格按照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仅限财务收支、银行结算、税务办理等财务合规业务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 用印前管理员须严格核对文件内容、份数、审批手续,确认用途合规、审批完整,对空白文件、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内容违规的文件,有权拒绝用印。
2. 用印时位置端正、印记清晰、规范完整,杜绝模糊、偏移、重叠等不规范用印情况;多页文件须加盖骑缝章,确保文件完整性、真实性。
3.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确因特殊紧急情况需预留用印的,须经法定代表人专项审批,明确使用范围、时效、责任人,事后及时核销留存。
1. 印章原则上仅限办公场所内使用,严禁私自外带、转借。因外出事务办理、现场业务对接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须经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双重审批,明确外带事由、时限、保管责任人。
2. 印章外带期间,仅限审批核定事项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范围使用,当日使用完毕立即归还,不得私自延期滞留。
3. 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理私人事务,严禁委托无关人员代为保管、使用印章。
1. 因学会名称变更、机构调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更换印章的,须先交回原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重新刻制,旧印章统一封存备案。
2. 印章遗失、被盗的,保管人须立即上报,学会第一时间发布作废声明,向公安、民政部门报备,按流程补办新印章,排查风险隐患。
3. 作废、停用、收缴的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登记造册,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监管部门要求集中销毁,留存销毁记录及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法律纠纷或合规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审批私自使用、转借、外带证书、印章的;
2. 在空白文件、虚假文件、违规材料上盖章、使用证书的;
3. 私自刻制、篡改、伪造、藏匿、损毁证书或印章的;
4. 保管不当造成证书、印章遗失、被盗、损毁的;
5. 超范围、超时限使用证书、印章,违规用于担保、借贷、私人事务等情形的;
6. 台账登记不实、档案留存缺失、交接手续不全,拒不整改的;
7. 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由陕西省水力发电与新能源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