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按规定收缴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会费的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费制。
第四条: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学会收缴和使用,其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在400元以下者,每人每年10元;月基本工资在400元(含400元)以上者每人每年20元,离退休会员可酌情减少。
第五条:单位会员会费,按照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其他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级分区间收取。
第六条: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为4万元/年。
第七条: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5万元/年。
第八条: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1万元/年。
第九条:其他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0.3万元/年。
第十条:各单位会员的会费具体数额由学会秘书处每年上半年通知各单位会员,各单位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会费交至学会秘书处或汇至学会专用账号。
第十一条:凡基层学会单位,通过本学会咨询中心在一年度内完成咨询项目2万元以上者,会费可以减半收取;在4万元以上者,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二条:会费主要用于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学会发展。主要有:(1)本会主编的会讯、会刊等;(2)本会秘书处办公费用;(3)重要的大型科普活动;(4)优秀学会奖励及其他奖励;(5)学会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等。
第十三条:会费逾期缴纳或拒不缴纳的,根据情况,依据《章程》和本办法之规定,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可给予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取消参加学会各项活动资格、取消学会推优评奖资格、取消学会授予的各项荣誉、资质、称号资格或除名退会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学会秘书处按《章程》规定,加强对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由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陕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